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稼轩分享 | 对经济犯罪案件捕前辩护的深思(三)

JIAXUAN LAWYER 稼轩律师
2024-08-28


文|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 张岩

预计阅读时间|10分钟


一、经济犯罪捕前辩护的发展对辩护人提出的要求


(1) 熟悉经济犯罪“罪名素描”

经济犯罪的罪名随着每次刑法修正案的发布只增不减,尤其是一些出现几率较小的罪名,若不及时更新和积累罪名相关知识,必然无法对具体案件进行辩护。

稼轩经济犯罪研究中心研发的“罪名素描”板块是希望将各类罪名的出入罪规定以及相关案例进行分类整理,帮助辩护人及经济主体对经济犯罪以及与经济发展有关的罪名形成素描型的认知体系,这是辩护工作的法律基础。


(2) 利用会见还原案件事实

经济犯罪案件的事实往往具有两个特点,一是主体众多,二是细节繁多,于是造成一个结果就是难以还原。虽然我们常说法律事实几乎不可能等于客观事实,但这不代表说辩护人就可以毫不努力还原那个对嫌疑人最为有利的事实。毕竟,大多数时候,犯罪嫌疑人一脸懊恼的在看守所里面描述的事实往往最接近案件的客观事实。笔者曾经说过大多数经济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都是在懵圈的状态下被羁押的,无论对犯罪行为的无知,还是对犯罪行为违法性的无知,都不是很清楚那部分事实导致自己涉嫌犯罪。正如很多金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明明觉得自己是在创新,怎么就成立犯罪。笔者还曾说过,真相是难以名状的纪传体,因为很多案件的所谓真相都不知一个版本。但在侦查阶段,辩护人确定辩护思路和了解全案基本事实的最好方式依然还是犯罪嫌疑人自己的供述。所以,利用1-2次的会见将辩护人的推测与被告人陈述的事实相结合,从而确定一个版本的侦察阶段的法律事实。捕前辩护的事实基础。


(3) 以民商事思维收集案件相关材料

经济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是否应当被批准逮捕,很大程度上在于是否存在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界限不清,或者刑事诉讼干预了经济纠纷。要明确这个问题自然不能完全以公安机关的侦查思路思考,比如合同诈骗案件如果只努力证明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那么很可能所有努力都是徒劳,因为“非法占有的目的”在不重视刑事合规的当事人的世界里根本无法证明。要还原犯罪嫌疑人的整个商业模式和签订合同的目的,最好的办法是以民商事的思路将整个整个合同生命周期的事实和细节全部收集和分析。也可以简单理解为将刑事诉讼侦查范围的“小圆”还原为整个合同交易的“大圆”。


(4) 模拟案件现有证据

这一点笔者认为是捕前辩护非常重要的能力,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当前刑诉法依然没有赋予辩护人在侦查阶段阅卷权的问题。无论在哪个时期,捕前辩护最大的无力感一定来源于辩护人对案件侦查方向与现有证据的无知,时常造成对案件的意见根本没有针对性的无力辩护。而当前的经济犯罪案件在立案之初,侦查机关的侦查方向以及现有证据都是早已存在的书证。唯一不确定的是每个涉案人员的供述,但在证据体系中书证显然具有更强的证明力。

捕前辩护完全可以模拟出侦查机关现有的全部证据,并针对这些证据确定辩护思路以及需要建议侦查机关了解的证据。在这样的模拟中生产的辩护意见才会让审查批捕的办案人员更好的理解全部案件。


(5) 及时关注并跟进案件诉讼进程

俗称“黄金三十七天”的捕前辩护,其实自检察院案管办登记之日起,主办检察官阅卷及决定的时间只有六天左右,其中还可能包含星期六和星期天,所以整个办案的时间是非常紧张的。辩护人必须从接受委托,甚至立案前就制定案件诉讼时间规划,在公安机关报送审查批准逮捕前以及报送后及时关注案件进展,第一时间与检察院的主办人员建立联系。无论七天时间内是否包含周末,辩护人(团队)都需要对七天内主办人员阅卷、沟通、评议的流程全面掌握,同时还需要根据检察院的工作节奏制定对应的辩护工作节奏。


(6) 能够围绕“社会危险性”进行捕前辩护

当前对批准逮捕最有指导意义的规定为《刑事诉讼法》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逮捕社会危险性规定”),其中最为重要的关键词一定是“社会危险性”。其中《刑事诉讼法》(2018年)规定“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而在逮捕社会危险性规定中更是全面规定了公安机关应当移送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社会危险性的证据,若在案证据无法证明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而且,逮捕社会危险性规定还明确罗列性解释了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各个社会危险性情况,将所谓的社会危险性进一步明确。


在当前的捕前辩护的公检律三方组成的“报审辩”体系内,检察机关一定程度上成为了居中裁判者。辩护方的核心目的是证明不应当批准逮捕,而最核心的观点一定不超过两大点,一是不构成犯罪,二是不具有社会危险性。


(7)结合全诉讼程序发表不批捕意见

捕前辩护的思维肯定不能只局限在审查逮捕阶段,无论案件是否批准逮捕都必须结合审查起诉阶段以及审批阶段的发表辩护意见,这样才符合捕诉合一的真正价值。案件在侦查阶段重点关注的是可捕性,而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重点关注可诉性,审判阶段自然重点关注可判性。但在各个阶段绝不是只关注一个方面,在审查批捕的程序中,办案人必然会同时考虑案件的可诉性以及可判刑。所以,在捕前辩护意见中一定要结合案情加入适度的可诉性辩护以及可判性辩护。


二、经济犯罪捕前辩护的工作流程

前文已经对经济犯罪捕前辩护的工作内容概括为七步,结合捕前辩护的意义与要求,在此将经济犯罪捕前辩护的工作流程罗列如下:


收集-还原-交流-筛选-制作-交付-校正


步骤一:收集

1. 获取案件基本书证

2. 了解罪名及诉讼进程

步骤二:还原

1.会见犯罪嫌疑人还原基本事实

2.案件证据模拟清单及质证意见

步骤三:交流

1. 与公安机关(监察委)沟通

2. 会见犯罪嫌疑人核实关键信息

3. 第一时间与检察院办案人员沟通交换意见

步骤四:筛选

1. 分析罪名核心入罪标准

2. 选出案件事实中关于出罪的关键问题

3. 筛选最直接关系到批捕条件的事实及证据

步骤五:制作

1. 制作不予批捕法律建议书

2. 制作可视化图表或司法解释摘要等附件

3. 制作建议检察机关审查(补充)的证据清单

步骤六:交付

1.提交不予批捕法律建议书

2.提交可视化图表或司法解释摘要等附件

3.提交建议检察机关审查(补充)的证据清单

4.分次与分重点与主办人员沟通

步骤七:校正

1. 根据检察机关反馈修改或补充材料

2. 根据结果规划下一步辩护工作

3. 复盘全部捕前辩护工作


三、经济犯罪捕前辩护的发展趋势预测


(1) 在刑事辩护中的重要性更加突显

经过前文的分析与思考,可以确定的是在今后的刑事诉讼中会出现三次非常重要的辩护节点。第一是捕前辩护,第二是认罪认罚辩护,第三是审判辩护。而直接影响案件发展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羁押的关键点一定是捕前辩护,尤其是经济犯罪案件的捕前辩护更是意义重大,非常值得重视。


(2) 审查批准逮捕时间或将增加

一直以来,案件报送到检察院后需要在七日内审查并决定是否批准逮捕,从保护犯罪嫌疑人不被无故羁押角度这是无可厚非的。但是,对于复杂的经济犯罪案件,要在几天内完全了解案件并且做出准确的决定,或许难度较大。无论是对检察机关还是对辩护人而言都容易忽略一些重要问题,所以可以考虑经过批准后增加三天的审查期,给疑难案件补充调取证据或开会研究的时间。


(3) 与公安机关围绕批准逮捕进行对抗性合作

从工作职责分工方面看,公安机关是负责侦查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与相关证据的,辩护人是就犯罪嫌疑人最轻、无罪的事实及证据发表辩护意见,似乎双方存在对立关系。但从保证案件依法公正处理方面看,辩护人与公安机关其实在进行对抗性合作,只有各方都尽职尽责才能保证诉讼依法进行且犯罪行为得到惩处。今后的捕前辩护应该尽职完成,否则无法与公安机关进行合作,案件难免存在各种问题。


(4) 捕前阅卷望提上日程

一直以来,审查起诉才可以阅卷是刑诉法的规定,辩护人在侦查阶段的辩护都是以会见笔录以及法律规定为辩护依据。在捕前辩护的重要性逐渐突显的未来,或许可以将犯罪事实与社会危险性的现有证据允许辩护人在审查批准逮捕阶段提前查阅,从而让捕前辩护更加有效,实现“捕辩平衡”。


(5) 批准逮捕条件因犯罪类型区别对待

随着经济犯罪案件不予批准逮捕的比率越来越高,不同类型的犯罪批准逮捕条件必然有所不同,至少经济犯罪与传统犯罪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在经济犯罪中,有结果犯、行为犯的区别;还有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的区别;有明确规定的犯罪与定性尚未明确的犯罪。所以,建议检察机关对不同类型的犯罪制定不同的批准逮捕条件,便于办案人员与辩护人把握标准。


(6) 企业刑事合规对捕前辩护影响加强

企业的刑事合规逐渐被国家重视,但是若企业合规没有刑事诉讼法的认可,企业的刑事合规动力与目标必然不够明确。在美国,企业的刑事合规制度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辩护意见,而且好的合规制度可以获得暂缓起诉或者不起诉的效果。这样的制度,对国家而言督促更多的企业重视合规管理,对涉案企业而言以合规管理避免了刑事处罚,对经济而言经济体不会因为一次的违规而遭受重创。我国逐渐重视刑事合规,但必须给与涉案企业建立合规制度对捕前辩护以诉前辩护的直接价值。

在笔者办理的案件中,存在很大企业因为非故意或非明确犯罪意图的行为涉嫌犯罪被起诉或被判决,企业管理者作为负责人被追究刑事责任,企业因为单位犯罪无法继续发展甚至存续。这样的结果与社会没有健全的刑事合规观以及合规制度不无关系,预防犯罪只存在于口号中,并未落实到日常运营中。

非常希望我国的刑事合规可以尽快普及,尽快将管理要求上升到法律要求,经济犯罪捕前辩护中对企业合规制度的审查将成为重点内容。


结 语

2019年是中国刑辩事业发展的第40年。笔者在这一年切身体会到了捕诉合一对刑事诉讼以及捕前辩护产生的深远影响,在此记录了自己的体会和思考,同时对未来捕前辩护提出了一些自己不成熟的建议。当然,由于执业时间、办案数量以及写作时间的限制,深思亦必有浅薄之处,望各位前辈与同行批评指正。


编辑|稼轩文编社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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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封面及文内所使用配图均已签署公众领域贡献宣告(Creative Commons  Zer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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